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洪师专发[2016]21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教改课题)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是校级教改课题和纵向、横向教改课题。校级教改课题指学校设立的校内教改课题,分重点和一般课题。纵向教改课题是指由国家级、省部级、地(市)厅级教改课题。横向教改课题是指由学校各部门或个人承接的校外其他单位委托的教改课题。
第三条 教务处对教改课题进行综合管理。各系是教改课题的主管单位,要把教改课题的指导、管理工作纳入本系教学工作计划,为教学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并对教学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奖励。
二、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教改课题主要范围是高校办学思想的研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等。教改课题研究应体现当代性和未来教学改革的新思路、新方向。
第五条 教改课题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是适应学校发展要求,具有领先理念,采用现代科研手段,在培养创新人才方面效果好,推广价值大,有一定深度和难度的攻关研究项目。另外,学校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校长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单独立项。
第六条 校级教改课题每年申报1次,一般在当年12月份之前完成申报和立项。自课题立项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为1个月。纵向和横向教改课题按有关部门的通知组织申报。
第七条 申请教改课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运用价值;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较大的作用;
3.能为学校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益,研究成果对教师的教学实践具有应用和推广价值;
5.课题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人员组合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6.已结题的课题研究内容和成果不得作为主要研究内容和成果申报新课题。
第八条 教改课题申请人及团队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仅限1人,课题参研人员一般在5人以内。
2.鼓励发挥学术团队或教学团队进行课题研究的集体攻关,以教研室、课程组等团队形式申报课题。
3.申请者为学校在编在岗(含享受校内人事代理)的教职工。
4.在研教改课题的主持人,不能申报同一级别的教改课题。
5.申请人近两年内没有项目被中止或撤销的情况,没有无故不按时提交中期报告的情况。
6.申请人必须实际主持所申请的项目并担负主要研究工作。
第九条 教改课题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进行选题、设计和论证,按要求填写好《教改课题申请书》,向所在系提出立项申请(行政部门人员纳入相应系申请)。
2.《教改课题申请书》由系审查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校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校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形成立项和推荐意见,研究经费分配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公布立项和推荐课题。
三、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课题定期报告制度。课题批准立项后一个月(按工作日计算)内,主持人应向系提交开题报告书,主要就课题研究的目标、思路、内容与方法,以及研究计划等进行报告。以后每年课题主持人应作课题的年度总结,向系提交中期报告书。对无故不按时提交报告者,经学校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审定,暂缓其课题经费的使用,两年内不能申报所有教改和教学类项目。
系应将实施课题定期报告制度作为帮助和督促课题组实施研究计划、安排课题经费、完成研究任务、达到研究目标的主要措施。教务处每年对系教改课题的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课题进行中不得随意变换研究内容或减少研究内容,降低预定目标或延长研究期限等。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课题主持人在完成时间提前三个月向所在系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申请延期一般只能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无故不按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经指出仍不纠正者,或延期一年后项目仍不能完成的,经学校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审定,属校级项目,予以撤销或中止;属纵向项目,可建议予以撤销或中止,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收回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在所承担的教改课题完成前调离学校的,如果仍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开展研究,研究成果也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的,可继续进行,否则必须找到能保证继续完成课题的原课题组主要成员作为接替人,经主管系批准,并在教务处办好有关手续后,方能调离学校,此后,该项目的责任和义务均由接替人承担,其后期成果归接替人所有。
四、结题鉴定及推广
第十五条 实行研究成果实践应用与检验制度。其中,理论性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一般应在半年以上;实践性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一般应在1年以上。
课题研究成果实际应用时间的计算,理论性课题从该成果合法发表或按合法的学术组织正式采用、交流之日起算;实践性课题从研究成果被系、学校、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政府机关或其它学术组织正式采用、交流之日算起;教改课题研究时间从立项年份开始计算,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六条 课题组向教务处或系提出研究成果推介的申请,教务处或系根据申请组织推介活动,面向广大教职工推广教改成果。课题组进行了成果推介后,教务处或系方可根据推介的真实效果对课题在促进实际教学的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客观意见。
第十七条 完成课题任务后,课题主持人根据课题申报书设定的研究计划、研究目标及课题研究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向主管系提出结题鉴定申请。主管系审查后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申请结题鉴定时应按照以下顺序提供材料:封面、目录、课题申报书(其中1份为盖有 “同意立项”公章的原件)、课题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成果附件(含必备的《研究报告》)、结题鉴定表。课题组还应向学校提交《结题报告》并起草《结题鉴定自评意见》。结题鉴定表单独装订。
第十九条 纵向教改课题按课题管理部门意见组织鉴定。学校资助经费在20000元以上的(含20000元)课题在经费结转时限内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否则只能获得70%的资助经费:
1.研究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教学质量工程等项目立项。
2.研究成果出版专著1部(非教材)或完成学校指定特色化教学资源(慕课、翻转课堂、资源库等)。
3.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校级教改课题由教务处聘任3~5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鉴定组。鉴定组分工完成审阅资料、学生(或教师)访谈,或观摩教改成果推介等工作后,鉴定组组长组织鉴定会议,会议给予鉴定意见。校级招标课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结题:
1.研究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或教学质量工程等项目立项。
2.研究成果出版专著1部(非教材)或完成学校指定特色化教学资源(慕课、翻转课堂、资源库等)。
3.研究成果公开发表论文1篇。
校级教改课题成果通过鉴定后,由学校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终审工作。终审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结题证书》。对初次评审不能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可暂缓结题,待提交相应成果、完善材料、符合条件通过鉴定后再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 每年组织课题结题鉴定的次数一般为1-2次(6月、12月)。
第二十一条 实行课题研究成果公示制度,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成果将进行公示,同时实行课题研究及专家结题鉴定警示制度,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课题承担人员及不负责任的课题鉴定人员,将给予警示。
第二十二条 对推动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较大效益的应用研究,课题主持人、主管系应向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其它系和社会组织推荐,促使教改课题发挥效益。
五、课题经费
第二十三条 获准立项资助的校级和纵向教改课题,由教务处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列入学校教改课题计划并划拨(或配套)经费。
第二十四条 横向教改课题未在学校登记和经费未入学校财务账的,其课题及成果学校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课题资助及配套经费
1.纵向教改项目资助经费按上级规定执行,由学校资助或配套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原则上按1:1,省级教改重点项目最高配套6000元,一般项目最高配套4000元。
2.校级教改重点课题资助金额5000元,一般课题3000元。校级招标教改课题一般8000元,如有特殊项目,课题资助经费的具体数额由学校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讨论拟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
1.课题经费由教务处、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负责按申报书的预算方案监督核拨。
2.课题经费由课题主持人负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
3.结题之前,课题主持人必须预留资助经费的30%,待结题后方能报销。
4.校教改课题结题评审费为资助经费的15%,纵向课题结题评审费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学改革课题经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必需的费用开支,原则上按照申报书中的预算执行(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等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规定程序确认结题的课题,结余经费应在一年内结转,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结转手续的课题,学校有权将其结余经费收回,作为学校教改发展基金。课题结余经费结转后,可用于该课题主持人负责的其它在研课题或新课题的启动。横向课题可以由课题组提取结余经费的60%(税前)作为奖励,结余经费的20%由课题负责人用于课题后续研究或新项目的开发,结余经费的20%上交学校,作为学校教改项目发展基金。
第二十九条 因中止、撤销及超过2年不验收或不结题的项目,学校统一收回资助(配套)经费。
第三十条 校级教改课题获得省级立项,学校按照最高标准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六、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前发布的校教改课题管理规章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